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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诉期限的延长

时间:2020-07-18

       【裁判规则】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行为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;反之,虽然司法机关立案侦查,但非因为行为人的原因未受到追诉的,追诉期限不能延长。被害人报案后,因司法机关的原因未被追诉的,也会导致追诉期限的延长。
       犯罪行为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则不再追诉,有一个内在的逻辑,即案件发生后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,没有人发现或者没有人告发、追诉,所以觉得没有必要在若干年以后再启动追诉程序。这就有一个前提,即没有被告发,没有被启动追诉程序。但案件超过追诉期限的情形并非均如此。所以《刑法》第88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,“在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,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”这一条文,确立了两种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。
       第一是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,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。犯罪行为案发以后,司法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犯罪事实的存在,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已经立案侦查,只是因为行为人逃避侦查而使其未受到追诉的,不能让其从中获利。否则将会鼓励行为人犯罪以后采取各种逃避手段,违背了公平正义。具有立案侦查权的包括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安全机关等,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进行,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,与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具有相似的性质,在追诉期限上遵循同样的原则。“人民法院立案受理”,主要针对自诉案件,因为公诉案件必然都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程序,法院受理必然在立案侦查之后,所以就没有必要特别规定。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,法院受理以后,被告人有逃避审判、拒不到庭等情形的,不会因此导致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而失去追诉权。
       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,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,其一是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,其二是行为人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。如果司法机关虽然已经立案受理,但是没有讯问、抓捕行为,未对行为人采取追诉措施,行为人没有逃避行为的,追诉时效期限不能延长。案件超过追诉时效期限,不能归因为行为人,而是司法机关,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后果。这里判断的核心要素在于行为人逃避侦查,逃避侦查的前提是司法机关有相应的侦查行为。仅仅立案,没有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的,难以确认行为人有逃避行为。这里的立案侦查也要做实质的理解,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对行为人实施抓捕未能抓获,采取了网上抓逃等措施,都属于侦查行为,即使公安机关没有办理立案手续,也不能导致超过追诉期限。
       第二是被害人已经报案或者控告,而司法机关应予立案却不予立案的情形。刑法不仅要保障犯罪人的权益,也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。案件发生后,被害人报案或者提出控告,对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,司法机关应当立案。如果因为司法机关不立案导致超过追诉时效期限,而使犯罪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,显然缺乏公正性。刑法的这一规定,目的在于维护被害人的权利,具有正当性。因为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,其中一个理论根据就在于案件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,被害人也没有意见,社会秩序恢复平静,没有必要再行追诉。但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届满前提出控告,则这种假设的前提不复存在,就有追诉的必要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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